1、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fā)信號應事先統(tǒng)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514條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3、使用卡環(huán)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huán)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huán)嚴禁使用。
4、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F(xiàn)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