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安裝工程

6—1  消防工程安裝的通用要求(601—1998)
 1  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消防設備安裝工程。
2         通用要求
    2.1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的設計,必須是有相應的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設計。由建設單位將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
2.2  從事消防設施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其資質等級由公安消防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定,發(fā)給消防工程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
2.3  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4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已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
2.5  安裝的消防產品、機電產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條件:
2.5.1  本市的消防廠家,應具有國家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外地或外國在本市銷售的消防產品,要具有有效期內的進京銷售審驗證書。選用時要審明證書中所列產品是否與所需產品相符。
2.5.2  固定來滅系統(tǒng)和耐火構件及耐火涂料應有有效的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的檢測合格報告。
2.5.3  消防電子產品要具有有效的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2.5.4  選用的高低壓柜及各類箱屏必須采用機械部和電力部認可的定點廠生產的產品;進口的電氣產品必須有國家商檢局檢定合格證明,具有合格證,設備上有銘牌。
2.5.5  建筑電氣施工中使用的產品如電線電纜、開關等,應符合中國電工認證委員會的安全認證要求,其電氣產品上應帶有安全認證委員會的安全認證要求,其電氣產品上應帶有安全認證標志(長城標志),并具有合格證,設備上有銘牌。
2.5.6  選用的各類鋼材,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廠家要出具材質證明和合格證。
2.5.7  各種主要輔料、管件、焊條、油漆等應有合格證。
2.6  選用的機具必須符合施工現(xiàn)場的技術要求,使用強檢和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應按國家計量法的要求進行管理。
2.7  施工管理人員,如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等應作到持證上崗。特殊工種,如電工、焊工待也應作到持證上崗。
2.8  工程施工中應接受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和質量監(jiān)督機關待上級單位的檢查指導,以確保工程質量。
2.9  施工中應嚴格按已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認真執(zhí)行有關的消防設計規(guī)范、施工驗收規(guī)范、施工工藝及有關的圖集、廠方資料等施工要求。
2.10  施工工程記錄和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填寫,應作到與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應交給建設單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資料,并按合同要求,繪制竣工圖。
2.11  消防工程安裝調試全部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先進行自驗,合格后再請建設單位(監(jiān)理)、設計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單。
2.12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并提交技術測試報告。
2.13  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送交有關資料,請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進行消防工程驗收,經檢驗合格后發(fā)給消防設施驗收合格證,才準許使用,否則,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均不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