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電容量不低于0.1μF,無功功率不超過2.5lvar,能持續(xù)承受交流電壓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電容器的要求,電容器用于工作頻率為50Hz或60Hz,海拔不超過3000m的放電燈線路。本標準包括用于與燈線路并聯(lián)、串聯(lián)或串并聯(lián)組合的電容器。本標準只包括用紙或塑料膜絕緣或用二者相組合絕緣的浸漬式或非浸漬式電容器,它們經金屬化處理或帶有金屬箔電極。本標準不包括射頻干擾抑制電容器,對于這類電容器的要求,見GB/T 14472。本標準中的試驗屬于型式試驗,對產品一致性的導則見附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