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和民用建筑物中的基坑、基槽、室內地坪、管溝、室外肥槽及散水等人工回填土。
2.1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土:宜優(yōu)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機雜質。使用前應過篩,其粒徑不大于50mm,含水率應符合規(guī)定。
2.1.2 主要機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機、手推車、篩子(孔徑40~60mm)、木耙、鐵鍬(尖頭與平頭)、2m靠尺、膠皮管、小線和木折尺等。
2.2 作業(yè)條件:
2.2.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方土料種類、密實度要求、施工條件等,合理地確定填方土料含水率控制范圍、虛鋪厚度和壓實遍數等參數;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參數應通過壓實試驗來確定。
2.2.2 回填前應對基礎、箱型基礎墻或地下防水層、保護層等進行檢查驗收,并且要辦好隱檢手續(xù)。其基礎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方可進行回填土。
2.2.3 房心和管溝的回填,應在完成上下水、煤氣的管道安裝和管溝墻間加固后,再進行。并將溝槽、地坪上的積水和有機物等清理干凈。
2.2.4 施工前,應做好水平標志,以控制回填土的高度或厚度。如在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上,每隔3m釘上水平板;室內和散水的邊墻上彈上水平線或在地坪上釘上標高控制木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