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yè)及民用建筑物、構(gòu)筑物大面積平整場地、大型基坑和管溝等回填土。
2.l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碎石類土、砂土(使用細砂、粉砂時應取得設(shè)計單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層以下填料。它最大粒徑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2/3或3/4(使用振動碾時),含水率應符合規(guī)定。
2.1.2 粘性土應檢驗其含水率,必須達到設(shè)計控制范圍,方可使用。
2.1.3 鹽漬土一般不可使用。但填料中不含有鹽晶、鹽塊或含鹽植物的根莖,并符合《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附表1.8的規(guī)定的鹽漬土則可以使用。
2.1.4 主要機具:
2.1.4.1 裝運土方機械有:鏟土機、自卸汽車、推土機、鏟運機及翻斗車等。
2.1.4.2 碾壓機械有:平碾、羊足碾和振動碾等。
2.1.4.3 一般機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機、手推車、鐵鍬(平頭或尖頭)、2m鋼尺、20號鉛絲、膠皮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