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積的計算嚴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GB/T50353-2005)及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
二、除復式住宅的客廳外,住宅建筑層高一般不得大于3.3 米;小空間的商業(yè)、辦公建筑層高一般不得大于4.8米,超過上述范圍的,不論層內是否有夾層,計算容積率指標時,建筑面積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間等除外。
三、單層工業(yè)建筑層高大于8.0米(含8.0米)時,按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四、建筑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筑面積;進深超過1.8米的各類陽臺,均按全面積計入建筑面積。入戶花園參照凹陽臺計算。(此條有誤)。
五、飄窗為窗臺飄出建筑結構外圍(即建筑最外輪廓的柱、墻等)的部分,飄窗飄出結構外圍的進深一般不得超過0.5米,飄窗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飄窗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飄窗按投影面積計入建筑面積。外挑部分再飄窗的,飄窗按全面積計入建筑面積。
六、層高2.2 米以上,室外地坪為基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 米時,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當地上部分大于1.5 米時,該層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如果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準加上0.2米作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規(guī)定核準。
七、地下室、半地下室作為商場或其他營業(yè)性場所的,建筑面積應全部計入容積率。
八、建筑底層架空作通道、公共停車、居民休閑設施、布置綠化小品等公共用途,層高在2.8米至3.6米之間的,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計算值,但應計入層數及總建筑面積。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應計入容積率。架空層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作為出售、出租等商業(yè)用途。
九、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建設項目規(guī)劃總用地的土地面積。規(guī)劃總用地范圍計算:
1、當建筑基地周邊為城市道路、居住區(qū)(級)道路、小區(qū)路或自然分界線時,規(guī)劃總用地范圍劃至道路紅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建筑基地與其他用地相鄰,規(guī)劃總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