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邊坡支護工程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纖維吊索、吊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中受力時,嚴禁超過材料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允許拉力。
(2)纖維吊索、吊帶應由有資質的企業(yè)生產,具有合格證。
(3)用纖維吊索捆綁鋼性物體時,應用柔性物襯墊。
(4)各類纖維吊索、吊帶應與使用環(huán)境相適應,禁止與使用說明書中所規(guī)定的不可接觸的物質相接觸,防止受環(huán)境腐蝕。天然纖維不得接觸酸、堿等腐蝕介質;人造纖維不得接觸有機溶劑,聚酰胺纖維不得接觸酸性溶液或氣體,聚酯纖維不得接觸堿性溶液。
(5)纖維吊索、吊帶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銳利顆粒雜物。
(6)使用中,纖維吊索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7)吊索和吊帶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潮濕后不得加熱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環(huán)空氣中晾干。
(8)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9)使用潮濕聚酰胺纖維繩吊索、吊帶時,其極限工作載荷應減少15%。
(10)人造纖維吊索、吊帶的材質應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纖維不得制作吊索;直徑小于16mm細繩不得用作吊索;直徑大于48mm粗繩不宜用作吊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