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的概念起源于1949年美國住宅法(The Housing Act of 1949)“城市再發(fā)展”(Urban Redevelopment),其目標為市中心區(qū)拆除重建,由聯(lián)邦政府補助更新方案三分之二金額。其中除極少數(shù)城市辦理都市再發(fā)展有成就外,多數(shù)城市均因牽涉部門過多,不敢貿然嘗試,因此美國推行都市改革的政策已漸放棄市中心拆除重建,轉向鄰里社區(qū)為目標政策。
以鄰里社區(qū)為目標的城市更新政策,旨在配合住宅政策,解決住宅問題,并于1954年的住宅法法案(The Housing Act of 1954)中正式使用(Urban Renewal)城市更新這一名詞,其主要內容是針對都市里的貧民窟和頹廢區(qū)進行住宅改造行動,為整個住宅方案的一部分,其涵義已較城市再發(fā)展更積極、更具綜合性。而后的發(fā)展過程,逐漸加進社會與經(jīng)濟困難因素的考慮,如“社區(qū)改善”(Community Improvement)“示范城市”“都會發(fā)展方案”等等。不過基本上它仍是清除貧民窟(Slum-Clearance)的延伸。它的目標由原來簡單的住宅改造(Rehousing)而慢慢結合社會福利、商業(yè)再發(fā)展等目標。也因為美國的城市更新發(fā)展是由清除貧民窟而來,所以在手段上便是充滿實質色彩的拆除重建、整體復新和保存維護等方式。
因此城市更新可定義為藉由實質上維護、整建、拆除等方式使城市土地得以經(jīng)濟合理的再利用,并強化城市功能,增進社會福祉,提高生活品質,促進城市健全發(fā)展。也就是說對市中心丑陋建筑物的改建、貧民窟的遷置、與歷史遺跡的保留,以創(chuàng)造一個美好的工作與居住環(huán)境。
這里援引幾個比較被人認可的定義。英國的《城市更新手冊(Urban Regeneration: a Handbook)》提出的定義如下:The definition of urban regeneration: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vision and action which leads to the resolution of urban problems and which seeks to bring about a lasting improvement in the economic, physical,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of an area that has been subject to change(pp1). 翻譯為:試圖解決城市問題的綜合性的和整體性的目標和行為,旨在為特定的地區(qū)帶來經(jīng)濟、物質、社會和環(huán)境的長期提升!陡拢焊唵蔚姆椒橥柺浚≧egeneration: A simpler Approach for Wales)》提出了類似的概念,指出更新是一個地區(qū)的提升,采用一個平衡的方法通過社會、物質和經(jīng)濟手段達到提高社區(qū)福祉的目的(the upgrading of an area, taking a balanced approach to improving the wellbeing of communities through social, physical and economic improvements(pp1))。
總的來說,城市更新的目的是為了長期提升一個地區(qū)(包括經(jīng)濟的、物質的、社會的、環(huán)境的等多方面),所采用的方式是綜合的、整體的方法。這就說明了城市更新并不只是采取物質的手段和方法,需要達到的目的也不僅僅是形象的改觀。因此,在英國城市更新是一個重要的城市政策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