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疏散:
當建筑發(fā)生火災時,為保障建筑物內人員迅速、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區(qū),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有關疏散問題如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數(shù)量、布置,不同情況下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疏散門的寬度,走道的寬度,疏散樓梯的寬度以及形式等做出了規(guī)定。多層和高層建筑,樓層人員的疏散必須經過樓梯,因此對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的要求更為詳細。如《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規(guī)定一類建筑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
建筑裙房和除單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過32米的二類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11層及11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地,并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12層到雙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一類公共建筑、塔式住宅、12層及12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過32米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筑應設消防電梯。消防電梯主要是在發(fā)生火災時供消防人員使用,不供人員疏散使用。
建筑消防車道:
供建筑消防時消防車輛出入使用的車道稱為建筑消防車道。建筑消防車道可以和城市規(guī)劃道路及建筑使用需要的車道合并設置!督ㄖO計防火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消防車道有其各自的規(guī)定!陡邔用裼媒ㄖ阑鹪O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huán)形消防車道,當設環(huán)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高層建筑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米。高層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米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米。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不宜大于5米,消防車道上空4米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米×15米。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米×18米。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度均不應小于4米。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建筑高度控制:
場地內建筑物的高度影響著場地空間形態(tài),反映著土地利用情況,是考核場地設計方案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城市規(guī)劃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訊設施的凈高要求、城市空間形態(tài)的整體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體經濟性等原因,對場地的建筑高度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確定建筑等級、防火與消防標準、建筑設備配置要求的重要參數(shù)。
用以控制場地建筑高度的指標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層數(shù)(或平均層數(shù)),二者之間的 關系取決于建筑物的層高。建筑限高適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層數(shù)則主要用以對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層數(shù)
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體部分的層數(shù)。建筑物屋頂上的嘹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筑層數(shù);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過1.5m者,不計人層數(shù)內。建筑層數(shù)的控制與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類似。
根據(jù)《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guī)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shù)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筑按層數(shù)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二)平均層數(shù)
指基地內,總建筑面積與總建筑基底面積的比值,單位:層
平均層數(shù)(層)=總建筑面積(m2)/建筑基地面積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區(qū)規(guī)劃,此時又稱為住宅平均層數(shù)。
住宅平均層數(shù)(層)=住宅建筑面積總和(m2)/住宅基地面積總和(m2)
(三)極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單位:m。以控制建筑物對空間高度的占用,以保護空中航線的安全及城市天際線控制等,應遵照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有時,也采用最高層數(shù)來控制,但二者含義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場地內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限制,這一高度限制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頂部最高處之間的高差。某些情況下,也有以絕對海拔高度作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筑高度控制的相關內容。
智能建筑的定義:
在《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0)中對智能建筑的定義為:智能建筑以建筑為平臺,兼?zhèn)湫畔⒃O施系統(tǒng)、信息化應用系統(tǒng),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公共安全系統(tǒng)等,集結構、系統(tǒng)、服務、管理及其優(yōu)化組合為一體,向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便捷、節(jié)能、環(huán)保、健康的建筑環(huán)境。
這是人們在對國內外很多公認的智能建筑分析和研究后建立起來的共同的概念。智能化建筑是建筑技術、控制技術、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的綜合應用產物,包括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tǒng)(bas)、通信網絡系統(tǒng)(cns)、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oas)、綜合布線系統(tǒng)(gcs)以及系統(tǒng)集成(s1)。
建筑頂棚的照明裝置
頂棚上的照明裝置應結合具體情況處理。嵌入或半嵌入頂棚的燈具,稱嵌入燈,多用于層高較低的房間;利用錯層吊頂棚作反射面,人們不能直接看到的燈具,稱暗燈或槽燈;采用透光的吊頂棚面層。不論是使用嵌入燈、槽燈或發(fā)光頂棚,設計時都要考慮便于檢修和更換燈具。同時要注意散熱通風,以防止光源的高溫烤灼附近易燃物,引起火災。照明裝置的光源背面還可用石膏抹灰或襯以金屬板,增加反射光。
吊頂上設風口、嗽叭口時,為了防止昆蟲、鼠類竄入,應罩以金屬網和格片加以保護。大型吊頂棚還要設供人攜帶工具進出操作的檢修口,必要時設檢修走道,通往各個需要工作(如換燈泡、燈管以及維修等)的地點。此外,還需設消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