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區(qū)外工程設施原則上不屬于投資范圍。
(2)施工、生產性工具和設施不屬于投資范圍,如運輸車輛(船只)、溫室、大棚等。
(3)化學、生物性質土壤改良不屬于投資范圍。
(4)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如防洪堤壩、大中型水庫(10萬立方米以上)、骨干溝渠(占地寬度20米以上)等原則上不屬于投資范圍。
(5)微灌工程中地表式滴灌帶等不屬于投資范圍。
(6)大跨度橋梁(凈跨20米以上)原則上不屬于投資范圍。
(7)10千伏以上輸變電工程不屬于投資范圍。
(8)高標準裝修的建構筑物不屬于投資范圍。
(9)干、支道路原則上不屬于投資范圍;田間道及生產路原則上應控制在4m寬度以內,且路面面層材料不宜采用混凝土、瀝青等做法;對于需大型農用機械作業(yè)區(qū)或根據(jù)實際需求本省有明確規(guī)定的,道路寬度可適當放寬,新疆自治區(qū)為6-8米。
(10)大規(guī)模林帶、林地不屬于投資范圍,且樹種單價不宜超過5元/棵。
(11)對實施過程中需拆遷的零星房屋、墳墓、林木及青苗等所發(fā)生的補償費用應依據(jù)當?shù)叵嚓P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補償,其中房屋補償不考慮房屋重置的費用;青苗補償為單季適當補償;墳墓拆遷原則上單穴不超過200元,雙穴不超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