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標高以下,不小于300mm,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為止。
2、基坑周圍應設排水系統(tǒng),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3、基坑中不應積水,如有積水,應予排除,嚴禁帶水或帶泥漿進行防水工程施工。
4、施工前,按工藝標準及設計要求,編制相應的施工方案;施工期間各工種應相互協(xié)調,密切配合;施工完成后,注意產品保護,不應損壞。
5、防水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須符合工藝標準的規(guī)定,并具有出廠合格證或檢驗資料,必要時應予復驗。施工配合比應經試驗確定,不得任意改變。
6、對有電器設備的地下工程,在防水層施工時應將電源臨時切斷,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7、對施工照明用電應將電壓降至36V以下,使用電動工具應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