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監(jiān)督職責,獨立發(fā)表跟蹤審計意見。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職業(yè)謹慎,不得參與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管理活動。審計人員在實施跟蹤審計過程中,不得參與下列與項目建設管理、決策有關的活動:(1)參加與項目建設管理、決策活動有關的會議并發(fā)表意見;(2)受邀擔任項目工程發(fā)包、物資采購等評標活動的專家;(3)在項目隱蔽工程記錄、設計變更、工程款項支付等文件上簽字確認;(4)對項目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進行審核;(5) 與項目有關的其他管理、決策活動。采取駐場跟蹤審計實施方式的,審計組不受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