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主要承擔行政責任,即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等。違法分包的情形常見的為: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是違反約定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分包人將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等行為。
一、違法分包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我國《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違法分包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首先,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jiān)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其次,違反規(guī)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
違法分包主要指: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三、承包人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
1、須經發(fā)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