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程的建設,對于建設單位一般都會進行招標投標的,之后就會確定一個總承包方,那么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總承包方可能會將一些事項轉包出去,對于符合規(guī)范的就是正常的轉包,但是對于一些不能夠轉包的,那么這樣的就是非法轉包。

一、轉包工程發(fā)生傷亡的刑事責任

  《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責任的,主要有2項罪名。

  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或個人,主觀方面以牟利目的,且達到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作了量化規(guī)定。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或者個人,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占用農用地數(shù)量較大,造成毀壞結果,相關司法解釋對數(shù)量作了量化明確。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行《刑法》通過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變?yōu)?ldquo;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對象不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農用地。

二、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應區(qū)分兩種情況

  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建設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

  為此,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因此,只要建筑工程質量合格,實際施工人就可以向發(fā)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但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工程款。

  2、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義務,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責任;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轉包事故責任劃分

  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承包方經征得發(fā)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fā)包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