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別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