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數據顯示,近十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持續(xù)上升,2017年更是達到了104917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多發(fā),給建筑企業(yè)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也對企業(yè)經營、法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是整理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8個常見爭議焦點,希望對廣大建筑企業(yè)經營、法務人員有所幫助。

一、涉訴主體問題

(一)因建設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發(fā)包人可以以總承包、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二)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三)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一)無效情形

1、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二)有效情形

1、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三、實際竣工日期確定問題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支付問題

(一)合同無效、驗收合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五、墊資及墊資利息問題

(一)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六、建設工程價款認定問題  

(一)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二)設計變更: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三)書面確認文件: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四)不予答復情形: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五)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六)固定價結算: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七、工程款利息支付問題

(一)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實際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八、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問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guī)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