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在工程的開發(fā)任務、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重要機電金結設備、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等方面,對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資、效益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1、水文
當水文、泥沙等設計成果引起水庫庫容、防洪保護對象、治澇面積、灌溉面積、供水對象、裝機容量等變化時,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2、地質
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動參數(shù)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如果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從而改變了地基加固處理方案、防滲處理方案,或對建筑物設計方案進行調整或修改,這些地質條件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場址、質量、儲量、運距與設計預期條件存在較大的差異,必須根據(jù)實際地質情況進行調整、修改設計。本條規(guī)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場變化引起建筑物設計方案改變或工期延長,這些建材料場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料場條件變化對工程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如砌石護坡改為混凝土預制塊護坡型式的變化等。
3、工程任務、規(guī)模、建筑物等級及設計標準
如果工程開發(fā)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水庫庫容、特征水位的變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圍、供水量、輸水流量、關鍵節(jié)點控制水位的變化;電站或泵站裝機容量的變化;灌溉或治澇范圍與面積的變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圍、水位等的變化;從而產(chǎn)生工程等別或建筑物級別的變化,這些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在工程等別或建筑物級別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特征水位、裝機規(guī)模、引水規(guī)模的變化,灌溉或治澇范圍與面積、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圍的較大變化,也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工程等別、建筑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泄洪排沙規(guī)模、治澇標準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4、總體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筑物場址、壩線、骨干渠(管)線、堤線的變化;
(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發(fā)生了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及泵站等。堤防上規(guī)模較小的涵閘等穿堤建筑物的結構型式變化,對工程投資、堤防安全等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3)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等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對于樁基的數(shù)量、樁徑、樁長,防滲墻、帷幕灌漿、固結灌漿的深度、范圍等基礎處理的變化,對工程安全、工程投資不產(chǎn)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4)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型式或布置方案等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邊坡處理或地下洞室支護的設計方案或措施項目不變情況下,邊坡治理參數(shù)、支護參數(shù)、支護范圍等發(fā)生變化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5)如果加固或改建項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礎處理方案、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更新改造方案等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5、機電及金屬結構
如果電廠或泵站主要水力機械設備等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電廠或泵站投資占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水力機械設備型式和數(shù)量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fā)揮產(chǎn)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如果其發(fā)生變化,會對工程的安全等產(chǎn)生較大影響,本條規(guī)定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灌溉排澇、河道綜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項目內的接入電力系統(tǒng)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設備型式對整個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響較小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如果主要金屬結構設備及布置方案發(fā)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閘門、啟閉設備、壓力鋼管等金屬結構設備投資占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位置、型式、數(shù)量及主要設計參數(shù)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fā)揮產(chǎn)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6、工程投資
投資變化后不超過總概算情況下,工程總投資小于2億元的項目,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10%的設計變更,或工程總投資大于2億元(含2億元)的項目,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8%的設計變更。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投資變化后超過總概算時,設計變更按照概算調整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