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jié)算爭議訴訟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價司法鑒定及司法審價,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將司法鑒定界定為: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jù)職權(quán),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造價司法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或結(jié)論,一般成為法官采納的證據(jù),所以鑒定與判決密切相關(guān),那么,進入訴訟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價鑒定,這也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分析確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原則
基本原則是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即對應付工程價款數(shù)額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鑒定。
1、若合同約定的不是固定總價,又對全部工程的計價、簽證、核定工程量等均有爭議,則應對全部工程進行司法審價。
2、若只對工程某項或某些簽證、索賠等有爭議,則是對這一部分進行司法審價。
3、若結(jié)算糾紛同時還存在工程質(zhì)量問題,或者一些隱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質(zhì)量缺陷,這種涉及質(zhì)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備鑒定的條件,法官應當查清事實,如認定存在質(zhì)量缺陷,則可以通過減少該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的方式處理,不宜再委托鑒定。
實踐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注意事項
1、合同約定了固定價格。其中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若明確約定了固定總價,則不予進行造價司法鑒定;若只約定了固定單價,而工程量約定據(jù)實結(jié)算,則應進行審價。
2、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是施工中出現(xiàn)的變更、簽證、索賠,這些涉及的價款沒有確定,也應進行審價。
3、若只對部分工程結(jié)算有爭議,其他無爭議,則只應對爭議工程進行審價。
4、合同解除或無效,已完工程質(zhì)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審價。
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