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建設工程價款如何確定和支付?整理了十個容易有分歧的常見建設工程價款糾紛,主要體現(xiàn)在承包人項目經(jīng)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等等,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1、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xié)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項目經(jīng)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jīng)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fā)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jù)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jīng)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3、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工程監(jiān)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jiān)理人員在監(jiān)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fā)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jīng)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fā)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jiān)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shù)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6、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7、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經(jīng)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shù),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shù)確定發(fā)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jù)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jiān)理材料、后續(xù)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jù)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8、承包人依據(jù)《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jù)《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jù),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9、“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jīng)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shù)亟ㄔO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0、“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guī)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fā)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