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糾紛常見的七種情形有哪些?發(fā)生工程結算糾紛的根本原因是與工程建設合同相違,具體體現在以下七種情形:質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變更后的結算問題、因工程價款計價標準或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的、因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變化的、已送審價為準的結算糾紛、竣工決算時間的爭議和其他違約情形。

  1、質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由于建設方或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半途不能完工,也無法進行竣工驗收,此時應當如何計算工程價款?在該類糾紛中,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價款時,發(fā)包人往往以質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或者反訴,要求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甚至提出比剩余工程款更多的巨額索賠。

  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全部不合格;二是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經整改后可以通過竣工驗收;三是工程經竣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的質量標準,但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2、工程變更后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工程變更,是指因設計文件或技術規(guī)范改變以及業(yè)主需求的變動,導致合同內容、范圍等在施工中發(fā)生變更的情況。實踐中,一般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如果工程發(fā)生變更,雙方對于變更為口頭約定或者變更后的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的,雙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會產生爭議。

  3、因工程價款計價標準或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產生的結算糾紛

  價款結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一份合同對此完全未作約定實難想象,但是雖然有價款結算條款但約定不明的情形卻并非罕見。例如,約定了總造價,卻又約定竣工后據實結算,那么究竟是固定總價合同還是固定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計價標準是什么?是根據定額標準、工程量清單還是市場標準?等于沒有約定

  4、因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變化產生的結算糾紛

  工程造價包括建筑、安裝、設備和建筑稅費的總和。造價計算的準確性取決于設計深度,并與價格變動風險成反比。投資估算是項目前期的粗略估計,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據。設計概算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根據概算定額編制,作為初步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施工圖預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施工圖反映的工程量和質量標準,按預算定額編制,作為工程預算造價的依據,往往也是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的依據。此后工程量和質量標準原則上不再改變,但是施工過程中仍有可能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爭議,主要表現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5、已送審價為準的結算糾紛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務中將此規(guī)則稱為“以送審價為準”。

  適用“以送審價為準”規(guī)則須滿足兩項條件:一是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無缺的竣工結算文件,否則發(fā)包人有權拒收;二是發(fā)包人在約定期限(若無約定期限,則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未置可否。

  發(fā)包人只要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過明確異議,不管其當時是否舉出充分和準確的反駁證據,都不能以承包人單方提交的送審價為準進行結算。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fā)包方一般會對于承包方要求已送審價為準進行結算提出抗辯,比如程序不合法、竣工結算文件不完整、未收到相應的文件等。

  6、竣工決算時間的爭議引發(fā)糾紛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經發(fā)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

  “竣工”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的情況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yè)務,對發(fā)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fā)包方也以整體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繼而,發(fā)包方以“決算不成熟”為由拒付工程款。

  7、違約的爭議

  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fā)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未按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