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測量記錄填寫要求?
1. 定位測量記錄填寫要求:
(1)應把被定位的單位工程與周圍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概括性地畫出平面示意圖,標注間隔距離 尺寸,注明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擬建建筑物字樣,在平面圖右上角空白處畫個方位圖表示擬建建筑物的朝向,并應注明引入水準點的位置及編號、基準點的位置;
(2)引入水準點絕對標高、相對標高及建筑物(±0.00)的相對標高均應填寫清楚,其中:建筑物(±0.00)的相對標高為±0.00,絕對標高為設計標高;引入水準點的相對標高=引入水準點的絕對標高—建筑物(±0.00)絕對標高;
(3)定位依據(jù):應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定點文件或按建設單位提供的水準點進行放線定位。
2. 施工單位對單位工程放線定位時一定要有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代表在場,雙方應認真研究規(guī)劃部門的規(guī)劃定點文件,對文件內有關該工程的要求,必須嚴格執(zhí)行,最后需經(jīng)施工、建設、監(jiān)理、設計在測量記錄內簽章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