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擋水建筑物頂部高程,應按工程設計情況和校核情況時的靜水位加相應的波浪爬高、風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確定。其安全加高應不小于表1中的規(guī)定。

表1 永久性擋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當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擋水建筑物頂部設有穩(wěn)定、堅固和不透水的且與建筑物的防滲體緊密結合的防浪墻時,防浪墻頂部高程可按上文確定,但擋水建筑物頂部高程應不低于水庫正常蓄水位。

土石壩的土質防滲體頂部在設計靜水位以上的超高,應在表2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取,防滲體頂部高程并應不低于校核情況下的靜水位。

表2設計情況下土石壩土質防滲頂部超高(m)

嚴寒地區(qū)土石壩土質防滲體頂部的保護層厚度應不小于該地區(qū)的凍結深度。

確定地震區(qū)土石壩頂部超高時,應另計入地震壩頂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據(jù)壩前水深和設計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當庫區(qū)有可能發(fā)生大體積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時,其安全加高應進行專門研究。

堤防工程的頂部高程,應按設計洪水位或設計高潮位加堤頂超高確定。堤頂超高包括設計波浪爬高、設計風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安全加高值應不小于表3的規(guī)定。

經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堤防體系,其堤頂超高,應按制定的統(tǒng)一標準確定。

不過水的臨時性擋水建筑物的頂部高程,應按設計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確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確定。

過水的臨時性擋水建筑物頂部高程,應按設計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確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表3堤防頂部安全加高(m)

 

表4臨時性擋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