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部、子分部、分項、檢驗批的劃分

基礎工程包括土方、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混凝土基礎、砌體基礎、鋼結構基礎、鋼管混凝土結構基礎、型鋼混凝土結構基礎、地下防水10個子分部工程。

1、土方:

包括土方開挖、土方回填、場地平整3個分項工程。

2、基坑支護

包括灌注樁排樁圍護墻、重力式擋土墻、板樁圍護墻、型鋼水泥土攪拌墻、土釘墻與復合土釘墻、地下連續(xù)墻、咬合樁圍護墻、沉井與沉箱、鋼或混凝土支撐、錨桿(索)、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降水與排水11個分項工程。

3、地基處理

包括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加固地基,預壓地基,振沖地基,高壓噴射注漿地基,水泥土攪拌樁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地基,夯實水泥土樁地基,砂樁地基14個分項工程。

4、樁基礎

包括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筋混凝土預制樁,鋼樁,泥漿護壁混凝土灌注樁,長螺旋鉆孔壓灌樁,沉管灌注樁,干作業(yè)成孔灌注樁,錨桿靜壓樁8個分項工程。

5、混凝土基礎

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預應力, 現(xiàn)澆結構,裝配式結構6個分項工程。

6、砌體基礎

包括磚砌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石砌體,配筋砌體4個分項工程。

7、鋼結構基礎

包括鋼結構焊接,緊固件連接,鋼結構制作,鋼結構安裝,防腐涂料涂裝5個分項工程。

8、鋼管混凝土結構基礎

包括構件進場驗收, 構件現(xiàn)場拼裝,柱腳錨固,構件安裝,柱與混凝土梁連接,鋼管內鋼筋骨架,鋼管內混凝土澆筑7個分項工程。

9、型鋼混凝土結構基礎

包括型鋼焊接,緊固件連接,型鋼與鋼筋連接,型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型鋼安裝,模板,混凝土7個分項工程。

10、地下防水

包括主體結構防水,細部構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排水,注漿5個分項工程。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 質量控制和專業(yè)驗收的需要, 按工程量、 樓層、施工段、變形縫進行劃分。 

二、驗收參加人員

1、檢驗批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質量檢查員、 專業(yè)工長等進行驗收。

2、分項工程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分部工程應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 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三、驗收標準

1、檢驗批

(1)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采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2、分項工程

(1)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3、分部工程

(1)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包括: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鑒定文件;

半成品如預制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其他必須提供的文件或記錄。

(3)有關安全、節(jié)能、 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guī)定;

檢查重點為:

4.1.5 對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強夯地基、 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后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 3 點, 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應有 1 點, 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應有 1 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 1 點,基槽每 20 延米應有 1 點。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 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 砂樁地基、 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 0.5%~1%, 但不應少于 3 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 0.5%~1%,但不應少于 3 根。

5.1.3 打(壓)入樁(預制混凝土方樁、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 5.1.3 的規(guī)定。 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傾斜角正切值的 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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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灌注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 5.1.4 的規(guī)定,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 樁底清孔質量按不同的成樁工藝有不同的要求, 應按本章的各節(jié)要求執(zhí)行。 每澆注 50m3 必須有 1 組試件,小于 50m3 的樁,每根樁必須有 1 組試件。 

5.1.5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 1%,且不應少于 3 根,當總樁數少于 50 根時,不應少于 2 根。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 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 并遵循“ 開槽支撐, 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huán)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 7.1.7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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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四、驗收規(guī)定:

1、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 于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 并形成中間驗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在分項工程通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4、主控項目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guī)定,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項目應有 80%合格;炷猎嚰䦶姸仍u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采用鉆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5、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 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7、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五、地基與基礎驗收勘察要點:

所有建(構)筑物均應進行施工驗槽。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專門的施工勘察:

(1)工程地質條件復雜,詳勘階段難以查清時;

(2)開挖基槽發(fā)現(xiàn)土質、土層結構與勘察資料不符時;

(3)施工中邊坡失穩(wěn),需查明原因,進行觀察處理時;

(4)施工中,地基土受擾動,需查明其性狀及工程性質時;

(5)為地基處理,需進一步提供勘察資料時;

(6)建(構)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時出現(xiàn)新的巖土工程地質問題時。施工勘察應針對需要解決的巖土工程問題布置工作量, 勘察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施工驗槽、鉆探取樣和原位測試等。

(一)天然地基基礎基槽檢驗要點

1、基槽開挖后,應檢驗下列內容:

(1) 核對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標高;

(2)核對基坑土質和地下水情況;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體及地下埋設物的位置、深度、性狀。

2、在進行直接觀察時,可用袖珍式貫入儀作為輔助手段。

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基坑底普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持力層明顯不均勻;

(2)淺部有軟弱下臥層;

(3)有淺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觀察難以發(fā)現(xiàn)時;

(4)勘察報告或設計文件規(guī)定應進行輕型動力觸探時。

4、采用輕型動力觸探進行基槽檢驗時,檢驗深度及間距按表 A.2.4 執(zhí)行:

5、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基坑不深處有承壓水層,觸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時;

(2)持力層為礫石層或卵石層,且其厚度符合設計要求時。

6、基槽檢驗應填寫驗槽記錄或檢驗報告。

(二)深基礎施工勘察要點

1、當預制打入樁、 靜力壓樁或錘擊沉管灌注樁的入土深度與勘察資料不符或對樁端下臥層有懷疑時,應核查樁端下主要受力層范圍內的標準貫入擊數和巖土工程性質。

2、在單柱單樁的大直徑樁施工中, 如發(fā)現(xiàn)地層變化異;驊岩沙至涌赡艽嬖谄扑閹Щ蛉芏吹惹闆r時,應對其分布、性質、 程度進行核查,評價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

3、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樁應逐孔進行持力層巖土性質的描述及鑒別,當發(fā)現(xiàn)與勘察資料不符時,應對異常之處進行施工勘察,重新評價,并提供處理的技術措施。

(三)地基處理工程施工勘察要點

1、根據地基處理方案, 對勘察資料中場地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進行核查和補充;對詳勘階段遺留問題或地基處理設計中的特殊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勘察,提供地基處理所需的巖土工程設計參數,評價現(xiàn)場施工條件及施工對環(huán)境的影響。

2、當地基處理施工中發(fā)生異常情況時, 進行施工勘察, 查明原因, 為調整、 變更設計方案提供巖土工程設計參數,并提供處理的技術措施。

(四)施工勘察報告

施工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2)目的和要求;(3)原因分析;(4)工程安全性評價;(5)處理措施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