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訂金和定金的含義、區(qū)別

要進行某種交易,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簽訂什么“意向協(xié)議”、什么“預購合同”交點訂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是常有的事。比如我們打算購買商品房,看房滿意后,售樓小姐往往會讓你交點定金,說將房子給你留到。這就是通常的情況。但兩個定金卻又很大的學問。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合同簽訂后可直接沖抵貨款,合同不能簽訂時退回。

定金,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之一。五種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定金就是這個。它才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兩個定金在實際運用中要注意分情況使用。在主要需要約束對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協(xié)議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約束對方,對方不履行將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約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訂金,我方如果要改變主意,就返還訂金就行,而不會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