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散裝水泥:
① 對同一水泥廠生產的同期出廠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同一出廠編號的水泥為一驗收批,但一驗收批的總量不得超過500t。
② 隨機地從不少于3個車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經混合拌勻后,再從中稱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為試樣。
(2) 袋裝水泥:
① 對同一水泥廠生產的同期出廠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同一出廠編號的水泥為一驗收批,但一驗收批的總量不得超過200t。
② 隨機地從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經混拌均勻后,再從中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為試樣。
(1) 同一水泥廠、同一類型、同一編號的水泥,每120t為一取樣單位,不足120t也按一取樣單位計。
(2) 取樣要有代表性,可從20袋中各采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5kg。
注:水泥取樣后,超過45d使用時須重新取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