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審查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fā)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xù)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guī)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出的通知、工程監(jiān)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方法:
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未經過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準,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發(fā)生,要積極采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