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招投標活動中對于各個文件、程序、投標內容都是需要保密的,這其中是因為投標人有自身的技術需要保密,包括軟件著作權。來一起看看軟件著作權的相關內容。
一、計算機軟件的概念
國務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二、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fā)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fā)者。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fā)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接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guī)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主要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三、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jù)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jīng)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軟件著作權制度也允許合理使用,即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通過以上我們了解到招投標中計算機軟件、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軟件著作權的限制相關的內容,計算機軟件是需要注意軟件著作權制度的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