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在招投標中幾個共性問題的探討

  【摘 要】招標投標制在水利工程中雖已實行多年,但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在其招投標過程中,依然存在著政企不分、行政干預、程序不規(guī)范等現(xiàn)象。為體現(xiàn)工程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合法,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水利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共性問題,還值得我們大家的探討。 

   【關鍵詞】水利工程;招投標;共性問題;探討 

  隨著招投標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建設工程招標機構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fā)展,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得以推廣和實施,開創(chuàng)了我國水利工程造價與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新格局,最終將建立由政府宏觀調控、建筑招投標市場化、有序競爭模式形成工程造價的新體制。但是在地方水利工程基礎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運作方面,依然還存在著政企不分、行政干預、部門和地方保護、行業(yè)壁壘、程序不規(guī)范、市場主體守法意識較差等想象?v看前幾年的招投標,不規(guī)范及違法行為頻頻發(fā)生,使工程招投標這一“規(guī)范化、市場化、公開化”的法律行為蒙上陰影,同時也為工程的實施埋下了質量隱患。為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工程招投標,體現(xiàn)其公平、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則,目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解決,以便使招投標市場的運作朝著更為規(guī)范化的方向發(fā)展。 

  1. 招投標過程的泄密現(xiàn)象及防范措施 

   依據(jù)招投標程序,承包單位編制投標文件以前,應按建設單位的約定參加工程項目的施工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會議。從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招標人大都是集中安排投標人進行此項工作,這種做法雖然帶來了組織管理工作的便利,但在無形中卻導致投標人身份的相互泄露。這不但嚴重干擾了正常投標人投標策略的制定,而且為不法投標人提供了相互串標的可乘之機,既損害了招標單位的利益,又違反了《招投標法》中關于“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的規(guī)定。 

   再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過早組建、保密工作做得不夠好,也造成投標評標結果公正性出現(xiàn)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且違反了《招投標法》“評委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的相關規(guī)定。有些招標人在開標前未設置專門的評標專家休息室,致使評標成員在評標前便處于泄密狀態(tài)。由于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個別投標人完全可以利用開標前的時間差,通過個別評標委員顛倒評標結果,從而嚴重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解決招投標過程中的泄密問題的措施建議:對潛在投標人數(shù)量過多的項目,現(xiàn)場踏勘可在資格預審后安排投標人單獨進行,從而保證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合格進而取得招標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對潛在投標人少而無需進行資格預審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可直接安排單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對答疑工作,可采取傳真或電子郵件解答投標人的疑問;設立評標委員會成員專門通道和等待室,保證開標前評審專家與投標人處于完全隔離狀態(tài)。 

  2. 延長評標時間,提高評標結果質量 

   一般情況下,中小型工程有效地投標文件將達3~6個,而對公開招標大型工程,專家評審的投標文件將達到7個以上。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評標時間約為半天至一天,專家對每一個投標文件的評審時間不超過1小時;大型工程的評標時間也只有2天左右,專家對每一個投標文件的評審時間不足2小時。我們知道,單就投標文件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部分長達數(shù)十頁至上百頁,再加上貌似簡單實際復雜的商務標,可想在如此倉促的時間內,評標專家很難對各家的投標文件做出全面的評審,就很難實現(xiàn)招標工作中所要求的擇優(yōu)選擇中標人的原則。 

   為保證評標質量,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針對工程的難點和重點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措施,以便專家有針對性的進行評審;再者,適當延長投標文件的評審時間,依據(jù)工程規(guī)模的大小,增加2至3倍的評審時間。這樣既能選擇一家最優(yōu)秀的投標單位,同時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條件下,也能通過優(yōu)化施工組織設計,給業(yè)主在縮短工期和減少投資等方面帶來可觀的經(jīng)濟和管理收益。 

  3. 重視不平衡報價的審核評定 

   所謂不平衡報價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對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單價作出合理適當調整,以期在評標時不至于因價格偏差較大而影響中標,同時又能在中標后實施結算過程中盡早多收入或爭取更多的盈利。通常情況下,對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作不平衡報價調整的運用大都集中在能夠早收到錢款的項目、估計以后工程量發(fā)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因圖紙不明確或有錯誤估計以后會修改的項目、計日工項目等。 

   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策略的成功運用將增加其工程收益,另一方面勢必會給投資者帶來無形的損失,因此在對投標人商務標的評審中應予以高度重視。然而,由于上述專家評審時間的不足以及所選專家能力所限,投標人的不合理不平衡報價往往不被發(fā)現(xiàn)。眾所周知,目前的水利工程招投標,大都采用清單綜合單價報價總價中標的評審原則,工程結算時以實際發(fā)生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為準。如果投標人偷梁換柱調整減少清單工程量,提高綜合單價,評審時不加以重視,只注重綜合報價的審核,將造成實際結算中的經(jīng)濟損失。 

   針對以上情況,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中加入限制投標人采取不平衡報價的有關條款,如:投標單價與正常價格水平偏離過多時(超過10%),將被視為不合理報價,其投標文件將被扣分或者作為廢標處理等。 

  4. 合理界定投標合理最低報價的幾點建議 

   工程報價“合理”區(qū)間的確定,是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關鍵。如何體現(xiàn)“合理”,讓工程中標價格低的有度,同時又保證各投標報價的競爭性,這是難點。實行經(jīng)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評標方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專家的評審選擇不低于施工企業(yè)成本的最低報價。由于目前我國施工企業(yè)定額尚處于空白階段,如何判定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當前還沒有相對的確鑿依據(jù)。因此,近幾年來對于沒有明顯錯誤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一般選擇推薦最低報價的投標人最為中標的第一人選,使經(jīng)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評審要求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貫徹執(zhí)行。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考慮一下幾點。 

   4.1 可以根據(jù)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以標底為基準,分別確定上下限值,這種做法在很多地區(qū)已經(jīng)開始實行,并取得了一定的實踐經(jīng)驗。當然,要確定投標單位不低于成本價投標,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難度,在這方面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