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爆炸物品的采購。堅持按照公安機關規(guī)定及項目部制定的辦法執(zhí)行
購買施工所需的爆炸物品時,做到先報計劃,后審批。具體是
由各從事爆破施工的單位對近期爆破施工的需求量進行計算,爆破時間進行合理安排,制作爆破方案,報項目部物資科、技術科、安全管理小組,由物資科長做出施工爆破總量計劃,報當?shù)毓矙C關審批后方可購買。
2、嚴格按規(guī)定辦事,在購買爆炸物品時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
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按照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購買,不得私自購買。
3、購買數(shù)量要嚴格按計劃數(shù)量進行,禁止不切實際的大量采購。
4、采購的爆炸物品禁止對外出借,自由調劑和出賣。
5、采購要采取定人、定車、定設備,確保安全。
(二)、爆炸物品的運輸
1、在辦理購買爆炸物品時,同時要對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申請《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2、運輸爆炸物品要專車專用,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物資混裝。
3、運輸中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路線,不得搭載其他人員,辦其它事,
要嚴格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保證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4、購買的爆炸物品,要擺放平穩(wěn),包裝牢固,散件爆炸物品要有專用箱子裝置,不得隨意丟放。
5、購買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入庫,在裝卸過程中要輕搬輕放,杜絕拋丟。
6、采購人員不得隨身攜帶爆炸物品搭乘汽車、火車、輪船、飛機,更不準進行托運。
(三)爆炸物品的儲存
爆炸物品的臨時儲存,嚴格做到擺放整齊,包裝牢固,散件
安裝有序,同時要做好防盜、防潮、防雷電、防火工作。
按要求實行統(tǒng)一的存放設備,分類、分柜保管。
爆炸物品儲存庫安排2人專職警衛(wèi),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
期間不得脫崗,不得辦私事,要堅守崗位。
嚴格執(zhí)行收、發(fā)、存、退的登記制度。
儲存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更不能組織他人進內玩耍和
娛樂活動。